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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891号
发布日期:2013/2/18 点击:2937
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根据《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525号)和《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739号)等有关规定,经我部考核,批准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等17个单位为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其中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等10个单位符合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GLP)要求。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资质有效期三年。
特此公告。
附件: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名单.doc
来源:中国农药信息网
原始发布日期:20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