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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鹿特丹公约》的核心内容是对列入公约清单的化学品,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对危险化学品资料进行事先告知和信息交流是缔约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缔约方会议上是否将化学品增列入附件3,历来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本文介绍了公约列入物质的基本程序,梳理了目前列入附件3清单的45种/类化学品,尤其是农药类产品34种,农药/工业用1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学品生产和国际贸易的大幅增长,公众和各国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可能造成的危害日益关注。《鹿特丹公约》,全称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其目标是加强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信息交流,促进各方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推动无害环境方式使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鹿特丹公约》附件3农药类化学品最新进展
由于公约增列物质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增列的速度相对缓慢,有些物质在CRC评审后,首次在缔约方大会上就通过,有些物质可能经过2次甚至多次的会议才能通过。因此将某一化学品列入公约附件3,从缔约方提交最后管制行动到COP大会一致通过,最快1年最慢要4~5年,甚至10年时间。公约清单是开放性的,目前有46种/类化学品,其中农药类31种,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3种,工业化学品11种,农药/工业化学品1种(表1)。
表1 《鹿特丹公约》附件3列表中的农药名单
公约管控农药品种的行业影响
对于现阶段的农药行业,公约是一把潜在的“双刃剑”,它既可能有助于我国农药产业升级,又可能会阻碍当前我国农药出口,对农药进出口贸易产生负面影响。
我国农药管理越来越严格
近年来,我国农药管理理念由质量管理向安全管理转变。在登记管理方面,引入环境风险评估和膳食风险评估理念,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安全和人畜安全,与公约的管理理念完全契合。目前我国已经发布公告禁用了43种农药,限用了23种农药。列入公约附件3的35个农药品种(含1个农药/工业用品种)有33个在国内没有登记过或已经禁用、限用。据了解,在今后的农药登记管理中,还将对已经列入公约附件3的产品给予更多关注。
做好公约跟踪及早应对
公约对管控化合物在进出口贸易中实行事先通知程序,并不意味着区域或全球的禁用或限用,但是仍有不少国家,国内没有农药产业,农药使用依赖进口,同时又不具备农药风险评估能力,对列入公约管控目录的农药,采取特别谨慎的态度,即一律采取禁用措施,这很可能对出口国家农药行业产生负面影响。我国是农药生产、使用和出口大国,公约对我国农药产业,尤其是农药进出口贸易存在影响。在全面评估公约对农药行业影响的同时,农药行业应做好公约的及时跟踪,及时了解公约最新进展,做好行业预警,尽早做好应对。
来源:世界农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