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电话:+86-25-88017186传真:+86-25-88017189
邮箱:
service@hopetesting.com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栖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C1栋6层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申请人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或者新农药研制者。
农药生产企业,是指已经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是指将在境外生产的农药向中国出口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是指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请人,并说明其他合作研制机构,以及相关试验样品同质性的证明材料。其他主体不得重复申请。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我们可以看出,现在拥有农药登记证的可以为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或者新农药研制者。
根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我们可以看出,2019年8月1日以后,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只有登记证,或者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设立审批证书(定点)或者质检总局颁发的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已经到期的企业,还没有取得省、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前90日),将被注销所有农药登记证。
那么,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所有农药登记证都会被注销吗?
细读政策下来,小编觉得,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新农药研制者可以申请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是针对的农药生产,新农药研制者登记证下来后要生产农药,需办理生产许可,或者可以和工厂合作,将登记资料转让给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关于新农药研制者的农药登记证,目前农业部没有明确的解答,如有消息,我们会及时告知,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