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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化学农药制剂登记不需提供残留试验资料?
发布日期:2019/7/4 点击:1246
农药制剂登记时,残留试验在整个登记费用中占得比重很大,很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想申请减免残留试验。那么现在哪些化学农药制剂登记不需提供残留试验资料呢?
根据2569公告,化学农药制剂申请登记时,申请用于非食用作物、非饲用作物的产品不需要提供残留试验资料;原药低毒或微毒种子处理剂(包括拌种剂、种衣剂、浸种用的制剂等),不需要提供残留试验资料。含有保护期内新农药的制剂,应提交完整残留试验资料或授权残留试验资料。
登记类型为新含量制剂登记:
相对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为新含量产品(包括等比例改变有效成分含量的混配制剂),如登记作物、使用剂量、施药时期、施药次数、施用方式、安全间隔期等均相同,可减免残留试验资料;如登记作物、使用方法相同,但使用剂量、施药时期、施药次数、安全间隔期有变化,有可能导致残留风险增加的,应提交点数减半的残留试验资料,但点数不得少于2点。
登记类型为相同制剂、相似制剂登记(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
使用剂量、施药次数、安全间隔期的改变不会增加残留风险的,可减免残留试验资料;有可能导致残留风险增加的,应提交点数减半的残留试验资料,但点数不得少于2点。
根据2569公告,化学农药制剂申请登记时,申请用于非食用作物、非饲用作物的产品不需要提供残留试验资料;原药低毒或微毒种子处理剂(包括拌种剂、种衣剂、浸种用的制剂等),不需要提供残留试验资料。含有保护期内新农药的制剂,应提交完整残留试验资料或授权残留试验资料。
登记类型为新含量制剂登记:
相对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为新含量产品(包括等比例改变有效成分含量的混配制剂),如登记作物、使用剂量、施药时期、施药次数、施用方式、安全间隔期等均相同,可减免残留试验资料;如登记作物、使用方法相同,但使用剂量、施药时期、施药次数、安全间隔期有变化,有可能导致残留风险增加的,应提交点数减半的残留试验资料,但点数不得少于2点。
登记类型为相同制剂、相似制剂登记(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
使用剂量、施药次数、安全间隔期的改变不会增加残留风险的,可减免残留试验资料;有可能导致残留风险增加的,应提交点数减半的残留试验资料,但点数不得少于2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