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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农药登记,哪些产品可不提供原药来源证明?
发布日期:2019/3/15  点击:10370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申请农药制剂登记时,应提交制剂所用的原药来源和登记情况证明。已经登记的原药,经过了产品化学以及环境和毒理学等方面的评价,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保证所加工制剂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能够保证用于制剂加工的原药来源的合法性,防止未登记,且未经安全性评价的原药流入市场。
    现在农药来源情况说明可以为原药来源证明、原药购货发票、原药购销合同。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制剂都需要提供原药来源证明呢?
    答案是否定的。对于一些特殊的农药品种,需要减免原药登记或原药来源证明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审定后,可以作相应的减免,但应使用制剂进行原药登记所需相关项目的试验。
    我们先来看一下减免原药证明的有哪些产品。
    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39号)规定:可暂不提供原药来源证明的产品有:福美双、硫磺、机油、柴油、硫酸铜、硫酸锌、氢氧化铜、乙酸铜、过氧乙酸、硅藻土、双氧水。可暂不提供原药来源证明,需按原药生产进行管理的产品有:苦参碱、藜芦碱、马前子碱、苦豆子总碱、辣椒碱、烟碱、鱼藤酮、川楝素、苦皮藤素、松脂合剂、马钱碱、小檗碱、茶皂素、茴蒿素、百部碱、蓖麻油酸、玉米素、甲壳素、寡聚糖、多聚糖、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甜菜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松毛虫质型多角体病毒、草原毛虫核多角体病毒、小菜蛾颗粒体病毒、斜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油桐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荧光假单胞杆菌、地衣芽孢杆菌、球形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蜡质芽孢杆菌、多粘类芽孢杆菌、类产碱假单胞菌、菇类蛋白、农抗120、代森铵、杀虫双、菌毒清、福美胂、福美甲胂、叶枯唑、琥胶肥酸铜、琥珀酸铜、植病灵、抑芽丹、二硫氰基甲烷、氯溴异氰尿酸、二氯异氰尿酸、三氯异氰尿酸、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盐酸吗啉胍、二硫氰基甲烷。对于上述品种,农药制剂加工企业在办理相关证照时,无需提供原药来源证明,只要说明即可。 
    根据2569公告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生物化学农药:
    若使用减免登记的生物化学农药原药(母药)加工制剂的,应提交该原药(母药)的(全)组分分析试验报告以及完整的加工工艺、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等。
    若使用的生物化学农药原药(母药)已经医药、食品、保健品等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注册的,可不提交上述资料,但应提交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标准等材料。
微生物农药:
    若使用减免登记的微生物母药加工制剂的,应提交该母药的菌种鉴定报告、菌株代号、菌种描述、完整的生产工艺、组分分析试验报告以及稳定性试验资料(对温度变化、光、酸碱度的敏感性)、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等。
    若使用的微生物农药母药已经医药、食品、保健品等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注册的,可不提交上述资料,但应提交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标准等材料。
植物源农药:
    若使用减免登记的植物源农药母药(原药)加工制剂的,应提交该母药(原药)的完整的生产工艺、组分分析试验报告、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等。
    若使用的植物源农药母药(原药)已经医药、食品、保健品等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注册的,可不提交上述资料,但应提交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标准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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