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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试验报告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8/11/26 点击:1240
关于过渡期试验报告相关问题,部所质量审评处进行了集体讨论,并将形成的意见报请分管所领导同意。供大家参考。
一、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2018年10月25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第一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名单,在此之前完成或已开展的储存稳定性试验和产品质量检测试验,相关试验报告按原要求执行,但应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和原始谱图。
二、理化性质测定试验报告
(一)2017年10月10日施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在此之前各检验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出具的所有理化性质测定试验报告按原要求执行,但应提交全部原始记录。
(二)2016年8月31日农业部发布第2443号公告,21家试验机构被批准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其中15家试验单位的理化分析试验范围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GLP)要求,有效期五年。2017年10月10日之后,认可上述15家试验单位在有效期内按照GLP要求出具的理化性质测定试验报告。
(三)2017年10月10日之后完成的理化性质测定试验报告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或良好实验室规范(GLP)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