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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制剂产品中微量其他农药成分限量控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
发布日期:2018/11/23  点击:1975
      农药制剂生产企业共用生产线生产同类不同品种产品现象普遍存在,切换产品时,绝大部分企业使用溶剂对设备进行清洗,达到一定清洁程度后开始下产品的生产。对生产线进行一次清洗,清洗后的前一产品的残留值可降至0.1%以下,清洗次数越多,残留越少。共用生产线切换品种清洗时,即使清洗5遍10遍,也会有残留,哪怕残留是PPb级别。 
      为促进农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公示了《农药制剂产品中微量其他农药成分限量控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简称《限量》标准)。
“微量其他农药成分”定义: 
      农药制剂生产过程中,因非人为因素而导致产品中含有未在产品质量标准中明示的其他农药成分。
一般要求: 
      1.农药生产企业或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加强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控制产品中微量其他成分的含量。 
      2.本标准不适用于农药药害事故处理。农药产品中微量其他农药成分含量在本标准限定范围内,但产生药害的,不能因本标准的规定解除农药生产企业或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的法律责任。 
      3.农药制剂产品中禁止使用农药成分(已通过农药登记审查且在产品标准中明示的除外)的含量应不超过0.001%。 
      4.农药制剂产品中所含有本企业所持有农药登记证的产品或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以外的农药成分含量应不超过0.001%。 
     5.农药制剂产品中所含有高活性农药成分的微量其他农药成分含量应当不超过0.001%。
        本《限量》标准还规定了化学农药、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制剂产品中微量其他农药成分的限量要求,本《限量》标准适用于农药制剂产品中所含有其他农药成分的限量控制。 
      当对一种方法有疑问时,需采用两种及以上定性方法进行鉴别试验。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检测;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参照国家农药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含有该农药成分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需要,必要时进行检测方法确认。
来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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