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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4次会议对部分农药产品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8/10/29 点击:1358
《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是成员国之间有关危险化学品或农药产品达成的协议。《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4次会议在意大利召开,中国为两个公约的成员国,所以公约的决定与我们息息相关。
《鹿特丹公约》委员会建议将乙草胺、六溴环己烷列入公约附件三,交由明年的缔约方大会讨论确定,并决定成立闭会期间工作组起草全氟辛酸及其盐和酯类(含8种化学品)(PFOA)的决定指导文件。委员会通过审议,并广泛征求观察员意见后,大会认为甲基对硫磷的材料不符合附件二中有关风险评估的材料要求,等待补充资料后再次审议。
注:附件三全名为《适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是通过便利就国际贸易中的某些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进行资料交流、为此类化学品的进出口规定一套国家决策程序并将这些决定通知缔约方,以促进缔约方在此类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此类化学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并推动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加以使用。
《斯德哥尔摩公约》会议最终建议将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PFOA相关化合物列入附件A,建议保留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类物质用于控制叶切蚁的昆虫毒饵一项可接受用途,消防和封闭体系硬金属电镀从可接受用途调整为特定豁免用途。
注:对于列入附件A的POPs化学品,缔约方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其生产和使用,但缔约方申请并获准列明的生产或使用此类物质的特定豁免除外。对于附件B,缔约方必须采取措施,限制生产和使用公约附件B所列并规定了认可用途和特定豁免的化学品。对于附件C,缔约方必须采取措施,减少公约附件C所列化学品的无意排放,以实现不断最小量化直至最终消除的目标。
本次会议涉及到的农药产品主要有乙草胺、甲基对硫磷,甲拌磷,氟虫胺等。其中乙草胺、甲拌磷的决定指导文件已经通过大会评审,将在明年的缔约方大会上讨论是否列入《鹿特丹公约》附件3。甲基对硫磷的资料尤其是风险评估方面的资料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氟虫胺在我国登记的用途为红火蚁和白蚁的防治,目前这两个防治方面,有相关替代产品。
《鹿特丹公约》委员会建议将乙草胺、六溴环己烷列入公约附件三,交由明年的缔约方大会讨论确定,并决定成立闭会期间工作组起草全氟辛酸及其盐和酯类(含8种化学品)(PFOA)的决定指导文件。委员会通过审议,并广泛征求观察员意见后,大会认为甲基对硫磷的材料不符合附件二中有关风险评估的材料要求,等待补充资料后再次审议。
注:附件三全名为《适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是通过便利就国际贸易中的某些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进行资料交流、为此类化学品的进出口规定一套国家决策程序并将这些决定通知缔约方,以促进缔约方在此类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此类化学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并推动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加以使用。
《斯德哥尔摩公约》会议最终建议将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PFOA相关化合物列入附件A,建议保留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类物质用于控制叶切蚁的昆虫毒饵一项可接受用途,消防和封闭体系硬金属电镀从可接受用途调整为特定豁免用途。
注:对于列入附件A的POPs化学品,缔约方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其生产和使用,但缔约方申请并获准列明的生产或使用此类物质的特定豁免除外。对于附件B,缔约方必须采取措施,限制生产和使用公约附件B所列并规定了认可用途和特定豁免的化学品。对于附件C,缔约方必须采取措施,减少公约附件C所列化学品的无意排放,以实现不断最小量化直至最终消除的目标。
本次会议涉及到的农药产品主要有乙草胺、甲基对硫磷,甲拌磷,氟虫胺等。其中乙草胺、甲拌磷的决定指导文件已经通过大会评审,将在明年的缔约方大会上讨论是否列入《鹿特丹公约》附件3。甲基对硫磷的资料尤其是风险评估方面的资料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氟虫胺在我国登记的用途为红火蚁和白蚁的防治,目前这两个防治方面,有相关替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