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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企业如何应对竞争对手抢占专利申请
发布日期:2018/9/21 点击:1128
前期,我们跟大家分享过,在农药行业中取得专利的重要性。农药专利集中在世界六大农药跨国公司(先正达、杜邦、巴斯夫、拜耳、陶氏化工、孟山都)手中,关于专利者与仿制者的争论不休。
我国本土农药企业在农药专利上的落后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也有部分是由于竞争对手抢占专利导致申请不成功。
1 竞争对手利用布局策略抢占专利申请
案例1:沈阳化工研究院于1999年7月14日提交了申请号为CN99113093.6,发明名称为“用作杀菌剂的杂环取代的异噁唑啉类化合物”,于2002年9月25日获得授权。后来该研究院于2004年在《农药》杂志刊载了该专利中的优选化合物SYP-Z048,中文名为啶菌噁唑,并对其进行介绍。巴斯夫公司随后于2004年12月23日提交了包含啶菌噁唑的杀真菌组合物的专利申请,该专利包括了啶菌噁唑和几乎所有已知的杀菌剂组分复配,后于2005年12月21日以该在先申请作为优先权,重新提交了正式申请,申请号为CN200580044738.7,发明名称为“杀真菌混合物”,并于2010年6月16日授权,授权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防治植物病原性真菌的杀真菌混合物,该混合物包含如下两种活性组分:啶菌噁唑和嗜球果伞素类的重量比为20∶1~1∶20。由于沈阳化工研究院没有及时地开展啶菌噁唑的复配组合物的研发和专利申请,也没有对啶菌噁唑采取保密的措施,致使巴斯夫公司成功抢占沈阳化工研究院的啶菌噁唑复配组合物专利。
2 实验数据对于抢占专利申请的重要性
对于抢占专利申请,从获知他人的研发成果,到自己开展创新研究,取得研发成果,至申请专利,所消耗的时间长短对于是否能够成功抢占专利申请至关重要。
案例2:某农药企业与大学合作研发了某新农药化合物,并申请了专利;而后,当该企业正在对该化合物与已知农药的联合使用进行研究时,却发现竞争企业将该化合物与有可能联合使用的所有已知农药就联合使用的情形申请了大量专利,但是所依据的实验数据明显不真实、互相矛盾,于是该企业以实验数据不真实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竞争企业扬言,鉴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逐一证实这些“联合用药”专利中实验证据有问题的难度较大,要求该企业许可他们使用在先的农药化合物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李越指出,对于提交实验数据不真实的实验证据,在提交时应尽可能使其形式完备,至少要求实验证据涉及的信息,从试验操作方法到试验结果都应当清楚和详尽,以确保公众可以根据所提供的这些信息验证实验结果的客观真实性。此外,应至少给出完成实验的自然人和机构的名字,以便在后续程序中可供进一步核实实验情况。
那么,农药企业如何应对竞争对手利用专利布局策略抢占专利申请?
首先,做好防御保密措施是关键。在农药原药化合物申请专利至产品上市之间的7~8年时间,是进行专利防御布局的绝佳时间。
其次,发现抢占专利申请行为积极应对。时刻监控关注与通式化合物相关的专利申请情况,发现有相关专利申请,主动提交第三方审查意见,阻止竞争对手获得专利授权。
第三,对竞争对手抢占并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实验数据存疑时,根据自身实验数据的追溯机制进行比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机构验证,利用第三方出具的实验证据,主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第四,利用专利制度和法律手段捍卫研发成果。对于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坚决利用法律与其斗争到底。
农药企业只有有效地保护研发成果,不让竞争对手有机可乘,才能够真正享有创新带来的价值。
来源:世界农化网
我国本土农药企业在农药专利上的落后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也有部分是由于竞争对手抢占专利导致申请不成功。
1 竞争对手利用布局策略抢占专利申请
案例1:沈阳化工研究院于1999年7月14日提交了申请号为CN99113093.6,发明名称为“用作杀菌剂的杂环取代的异噁唑啉类化合物”,于2002年9月25日获得授权。后来该研究院于2004年在《农药》杂志刊载了该专利中的优选化合物SYP-Z048,中文名为啶菌噁唑,并对其进行介绍。巴斯夫公司随后于2004年12月23日提交了包含啶菌噁唑的杀真菌组合物的专利申请,该专利包括了啶菌噁唑和几乎所有已知的杀菌剂组分复配,后于2005年12月21日以该在先申请作为优先权,重新提交了正式申请,申请号为CN200580044738.7,发明名称为“杀真菌混合物”,并于2010年6月16日授权,授权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防治植物病原性真菌的杀真菌混合物,该混合物包含如下两种活性组分:啶菌噁唑和嗜球果伞素类的重量比为20∶1~1∶20。由于沈阳化工研究院没有及时地开展啶菌噁唑的复配组合物的研发和专利申请,也没有对啶菌噁唑采取保密的措施,致使巴斯夫公司成功抢占沈阳化工研究院的啶菌噁唑复配组合物专利。
2 实验数据对于抢占专利申请的重要性
对于抢占专利申请,从获知他人的研发成果,到自己开展创新研究,取得研发成果,至申请专利,所消耗的时间长短对于是否能够成功抢占专利申请至关重要。
案例2:某农药企业与大学合作研发了某新农药化合物,并申请了专利;而后,当该企业正在对该化合物与已知农药的联合使用进行研究时,却发现竞争企业将该化合物与有可能联合使用的所有已知农药就联合使用的情形申请了大量专利,但是所依据的实验数据明显不真实、互相矛盾,于是该企业以实验数据不真实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竞争企业扬言,鉴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逐一证实这些“联合用药”专利中实验证据有问题的难度较大,要求该企业许可他们使用在先的农药化合物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李越指出,对于提交实验数据不真实的实验证据,在提交时应尽可能使其形式完备,至少要求实验证据涉及的信息,从试验操作方法到试验结果都应当清楚和详尽,以确保公众可以根据所提供的这些信息验证实验结果的客观真实性。此外,应至少给出完成实验的自然人和机构的名字,以便在后续程序中可供进一步核实实验情况。
那么,农药企业如何应对竞争对手利用专利布局策略抢占专利申请?
首先,做好防御保密措施是关键。在农药原药化合物申请专利至产品上市之间的7~8年时间,是进行专利防御布局的绝佳时间。
其次,发现抢占专利申请行为积极应对。时刻监控关注与通式化合物相关的专利申请情况,发现有相关专利申请,主动提交第三方审查意见,阻止竞争对手获得专利授权。
第三,对竞争对手抢占并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实验数据存疑时,根据自身实验数据的追溯机制进行比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机构验证,利用第三方出具的实验证据,主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第四,利用专利制度和法律手段捍卫研发成果。对于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坚决利用法律与其斗争到底。
农药企业只有有效地保护研发成果,不让竞争对手有机可乘,才能够真正享有创新带来的价值。
来源:世界农化网